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613300202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192R2000116133002
本事项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4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金璐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3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省市综合业务3层C10号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省市综合业务3层C10号窗口 - C10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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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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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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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5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将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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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 | 1、材料齐全,进入受理程序;2、材料不齐全: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 | |
受理 | 受理业务申请 | 1 | 1、材料齐全,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内容审查(不含实地核查所需时间) | 根据不同业务办理项,包括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以及专家评审 | 4 | 根据不同业务办理项,包括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以及专家评审 | - |
办结 | 出具办理结果 | 1 | 1.申请符合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不准予行政许可。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2 | A4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空白样表).doc.doc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样表).doc.doc | 下载表格后有相应附件内容一并提交。 | 材料合格。 | - |
常见问题
问 : 如果申请单位申请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Ⅳ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属于省级还是设区的市级审批?
回答:省级办理,因为申请单位申请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中包括Ⅱ类放射源。问 : 什么情况下要进行现场核查?
回答:申请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医院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及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问 : Ⅳ类、Ⅴ类放射源是否去地市办理。
回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