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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新办审批(省级权限)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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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64222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000164222002

本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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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9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葛蕊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18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台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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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台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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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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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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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决定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3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送达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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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doc.doc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pdf.pdf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证明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2.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doc.doc 2.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pdf.pdf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野生动物活体信息或制品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3.野生动物活体信息或制品说明.doc.doc 3.野生动物活体信息或制品说明.pdf.pdf (1)野生动物活体:应包含本次申请事项涉及野生动物具体动物个体的基本情况介绍;照片;明确表述动物的来源情况;以及其他认为必要说明的情况。 (2)野生动物产品:应说明产品规格、数量、成分、构成等基本情况。 (3)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4.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doc.doc 4.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pdf.pdf (1)马戏团等单位携带、出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的,需提供与引进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施设备、展演地点现场图片以及详细的展演说明和安全防逃逸说明并加盖表演场所提供单位的公章,演出地点具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应一并提供; (2)其他引进活体的,需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 (3)不涉及动物活体的不用提供。 (4)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有效证件。 必要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doc.doc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pdf.pdf (1)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6.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doc.doc 6.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pdf.pdf (1)该材料需包含:①单位基本情况介绍;②本单位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基本情况;③本次申请事项的准确描述;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存栏(库存情况)。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7.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doc.doc 7.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pdf.pdf (1)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出售、收购、利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合同(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物须确定、可能,复印件中双方已盖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签字。 (2)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实施方案应当详尽、完整、具备可行性。 (3)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8966218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台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台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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